海城市卫生健康局关于《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 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政策解读
海城市卫生健康局现就《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。
一、有关背景、过程及依据
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工作要求,海城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制定出台了《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》(海政办发【2018】51号),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、建设标准以及管理体制机制。根据政府《实施方案》关于机构和人员准入的有关规定,结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城实际,卫健局经集体讨论,组织制定了《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
二、主要政策解读
1、制定的依据:本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家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医药法》、《村卫生室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。适用于依法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公立村卫生室以及卫生室从业的医务人员。
2、明确主要职责: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由海城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村卫生室的规划、审批及人员资格认定。由各镇(区)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建设、业务管理、人员管理。
3、明确机构设置标准:按照一村一室的建设规划,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建设一个标准化公立村卫生室,镇卫生院所在村可不设卫生室,个别居住分散地区可实行一室多点,人员混居、村域不清的可联合设村卫生室。
4、明确机构职责功能:公立村卫生室登记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、全科医疗科及中医科,具体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、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,具有基本医保定点报销资格。
5、明确机构保障主体:村卫生室财务由村委会集体管理,日常运行由村委会集体保障。
6、明确机构命名原则:公立村卫生室命名原则为:镇(区)名称+行政村名称+卫生室,如一村多点可在卫生室前加地域识别名,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名称。
7、明确机构法人和从业人员标准:公立村卫生室法人代表由村委会主任担任,实行室长负责制,村卫生室室长由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担任。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按每千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,包括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、执业医师、助理执业医师(含乡镇助理执业医师)、持乡村医生和执业护士上岗证的人员。
8、明确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录用程序:按照“村聘、镇管”的原则,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,由村委会根据专业人员指数、执业能力、职业道德、群众评价以及本人意愿等综合条件进行选聘,选聘结果报镇(区)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考核同意后聘任。村委会与卫生室医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明确双方责任、权利、义务以及待遇等,聘用期一般为五年。
9、明确机构从业人员待遇:被聘到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可根据其个人资质条件、工作岗位、工作业绩等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核定基础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,经费来源渠道以医疗收入、政府补助、集体投入为主。
三、特殊说明
此文件于发布起试行,具体政策由海城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。此文件不涉密,可向社会公开。无特殊说明。
二0一九年三月三日
《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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